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注意:
1
建築物樓房外陽台或走廊,若突出牆心1.5 公尺以上應計入建築面積。
2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稅率與計算:
應納稅額=房屋評定價格×稅率
房屋評定價格的認定
 
1
「房屋現值」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三十日內自行申報。
 
2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評定標準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1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如何節稅
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1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2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3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4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5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6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7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8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9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10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1
一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1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1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2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各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為節省房屋稅。
3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4
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
 
6
供立體停車場使用房屋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1
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2
無牆壁。
3
無衛生設備。
4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5
地板為泥土或石灰三合土。
6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7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1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2
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0.5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稅或年劑量在0.1侖目以上未達0.5侖目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1
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二•五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2
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