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稅法採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稅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繳納方式除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外,也可以使用大額印花稅繳款書逐件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由於一般個人、商號或機關團體繳納印花稅的機會不多,比較缺乏這一方面的資訊。
一、 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            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 證 名 稱
稅 率 或 稅 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1000計貼、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1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金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2

實貼印花稅票
  可到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或部分銀行購買面額有 1、2、5、10、12、20、50、1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自 92 年起刪除 12 元稅票,增加四元及 200 稅票。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3
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之部份,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