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如下:
1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2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3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4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5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6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者,不在此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契價 × 稅率
   契稅的申報如不願意依實際移轉價格課稅,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的標準價格,但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外,若申報的契價低於申報當時評定標準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即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即為契價)
 
一、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買賣價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但評定標準價格>買賣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納稅義務人如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領買、拍定或標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應選擇領買或標購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二、相關減免規定:
  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但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2
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該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時候,因沒有不動產移轉的情形,所以不必繳納契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67 號解釋)
    買方所承買的房屋,既經查明是賣方的債權人向法院訴請判決確定而塗銷該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致於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時候,買方原先已繳納的契稅,應予以退還。(財政部81.6.2台財稅第81666637號函)
    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不發生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委建人(委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但是如經稅捐處查明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契稅。(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
    標購人向法院標購之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在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後又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作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的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841661079號函)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但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三、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應按照應納稅額,額外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