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 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 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注意:
在 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課徵期間:開徵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課徵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開徵一次
 
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 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 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 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七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
(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
(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
(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
(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 率 種 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1000
 
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 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