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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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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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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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 |||||||||||||||||||
3 |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 |||||||||||||||||||
4 |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 |||||||||||||||||||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 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 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 ||||||||||||||||||||
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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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在 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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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期間:開徵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課徵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開徵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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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 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 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 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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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七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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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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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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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 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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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 ||||||||||||||||||||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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